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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陽市場監管局發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時間:2021-3-15 11:34:41來源:河南質量網作者:

        2021年“3.15”期間,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市消費者協會通過不同途徑、以不同方式向社會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對案例的處理和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析,提示廣大消費者依法科學消費、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督促各市場主體加強誠信守法合規經營,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消費維權協同共治,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優質的消費環境,助力信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案例之一
    潢川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重金屬含量超標案
        2020年3月,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流通網購環節抽檢中,被抽樣單位河南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其銷售標稱生產者為潢川XX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名稱為高粱面粉。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結果顯示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Q/HBS 0001S-2020《雜糧面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4月13日,該縣市場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此案件涉及經營環節與生產環節的核查處置。經調查后,對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能夠如實說明來源的河南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再進行立案處罰;對潢川XX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購食品原料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的行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該公司存在生產食品重金屬鉛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依法調查,查明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了處罰。

    案例之二
    信陽某電子商務公司強制銷售燃氣報警器、切斷閥案
        信陽某電子商務公司因業務與信陽某燃氣公司存在關聯和重合,在信陽某燃氣有限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居民燃氣入戶合同》之時,強制銷售燃氣報警器和切斷閥。違反了《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等規定。

        經查明,2019年間,該公司強制銷售共計2369戶,燃氣報警器單價格200元、切斷閥(防爆電子閥)單價120元,共計銷售金額758080.00元,違法所得504597.00元。信陽市平橋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結合具體違法事實,責令該電子商務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504597.00元。

    案例之三
    息縣一銷售侵犯“西門子”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8月,息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投訴稱,有人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燈具、開關,請求處理。該部門執法人員立即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標稱深圳市西門子廚房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照明取暖換氣一體化燈具大燈、小燈,該燈具標識上標注的“SIMANZIS”與商標權利人的“SIEMENS”商標高度相近似,所售商品標注注冊號6762981,未提供商標注冊證明;另購進的開關也提供不出商標證明或者使用許可證明。經證明認定當事人所銷售的燈具、開關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涉及有大燈具5只、小燈具14只、開關192只,案值金額2925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西門子”及“SIEMENS”照明燈具及開關商標專用權的燈具、開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給予以沒收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大燈具5只、小燈具14只、開關192只的處罰。

    案例之四
    光山縣某大藥房哄抬價格案
        2020年3月7日,光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光山縣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購買的防護霧霾口罩價格每個高達16元。該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非常重視,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并依法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0年1月20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該大藥房安排員工和車輛前往浙江青揚購進某品牌霧霾防護口罩2000個,進貨價每個4.5元,扣除購貨過程產生費用3600元,單個口罩購進成本為6.3元,總購進成本12600元,以每個口罩16元的價格出售。銷售期間,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價格告誡后,仍不改正,繼續銷售,直至售完。該大藥房購銷該批口罩,進銷差價率高達154%,涉案貨值金額32000元,違法所得19400元。

        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當事人明知口罩供不應求,大幅提高價格銷售,具有主觀故意性,擾亂了防疫用品市場秩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等規定,認定當事人構成了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9400元,并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77600元。

    案例之五
    信陽某購物中心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案
        2020年7月,據消費者實名舉報稱,信陽某購物中心違法有獎銷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成專業分局查辦。

        經查,該購物中心在2020年6月底以各種形式(微信朋友圈、廣告宣傳頁、公交車站亭廣告欄、大型停車場閘道等)宣傳該購物中心從2020年7月11日至26日開展“半價日—奔馳寶馬開回家”為主題的大型促銷活動。此次大型促銷活動中,消費者在該公司購物滿1000元可領取抽獎券一張,購物滿2000元可領取抽獎券兩張,以此類推,抽獎活動設置的獎項中有價值14萬元的寶馬轎車和價值18萬元的奔馳轎車各一輛。經執法人員進一步查明,該購物中心有獎銷售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該購物中心在有獎銷售中設置的價值14萬元的寶馬轎車和價值18萬元的奔馳轎車獎項,屬于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受到可能博取大獎的心理所左右,對消費者正常選擇商造成影響,從而擾亂市場,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對消費者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購物中心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整改通書,該公司拒不改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購物中心做出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

    案例之六
    羅山某一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0年,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產品質量領域專項整治中,委托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檢。

        8月27日,對羅山縣某電動車銷售門店銷售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進行質量抽檢,經檢驗判定所抽檢電動自行車為不合格產品。

        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結論,及時調查處理,防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對當事人違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钡纫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560元;2、沒收電動自行車二輛;3、罰款38340元。

    案例之七
    信陽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經消費者舉報反映稱,信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汽車銷售中額外收取服務費。

        經查,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屬經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授權別克品牌經銷商。銷售方式有全款車和分期付款車兩種。據投訴人反映,其在該公司購買一輛小汽車,車輛總價151800元,首付91800元,剩余分兩年還清,該公司銷售人員以微信轉賬方式額外收取2000元服務費。隨后,又有多起消費者投訴稱當事人收取服務費,其中一名消費者購買一輛小汽車,車輛總價183000元,購買方式是分期分三年付清車款,額外收取5500元服務費;另一消費者購買的車輛總價116000元,購買方式是分期分三年付清車款,該公司通過汽車裝飾部POS機額外收取4500元服務費。

        該公司在為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購車服務中,除付車款外,另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否則無法提車,已查證收取3位消費者服務費共12000元,均未開具票據。案發后,以種種理由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不提供收取服務費的財務賬和收費憑證。
     
        當事人在銷售汽車過程中,向消費者提供分期付款(貸款)購車服務,消費者除付車款外,另附加不合理條件,要求消費者交納一定數額的服務費,否則無法提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和《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等規定,規定不得收取額外費用,屬于在經營過程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拒絕提供收取服務費的財務賬目、收費憑證等證據,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00元。2、罰款48000元。

    案例之八
    羅山縣某衛生所使用過期藥品和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0年5月13日,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對羅山縣龍山街道某衛生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衛生所藥房存放有醫用退熱貼(規格:120mmX50mm4貼/盒,批號:20180501,生產日期:20180502,有效期:20200501)共3盒,其中2盒已開封使用,1盒使用了1貼,另一盒使用了2貼;在藥柜混放有不同批次的健胃片(產品批號:08171212,生產日期:2017.12.12,有效期至:201911,規格:12片X4板,通化萬通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共計13盒;存放有馬應龍麝香痔瘡栓(生產批號:160709,生產日期:2016/07/16,有效期至2018/06,規格:6粒/盒)共計5盒;馬應龍麝香痔瘡膏 (產品批號:160628,生產日期:2016/06/30,有效期至2019/05,規格:10克)共計2盒;存放有維生素B6注射液(產品批號:1803102,生產日期:18.03.10,有效期至2020.02規格:2ml,0.1g,10支/盒,)共計10盒;清開靈注射液(批號:18020101,生產日期:2018.02.02,有限期至2020.01,規格:2m1X10支)共計9盒,其中1盒存放在操作臺上,已開封使用4支,余6支;藥房地面紙箱混放有修正復方大蒜油膠囊(產品批號:170405,生產日期:2017/04/18,有限期至2019/04/17,規格:每粒裝0.3g.24粒/盒,)共計10盒;醫奇抗之峰青霉素V鉀片(批號:180513,生產日期:2018年05月07日,有限期至2020年04月,規格:0.236gX10片X3板,)共計10盒;操作臺上存放的三磷酸腺苷二鈉注射液(批號;1701336,生產日期:2017.01.21,有限期至2018.12,規格:20mgX10支/盒,)共計1盒,已開封使用2支余8支。以上醫療器械和藥品(醫用退熱貼為醫療器械,其余均為藥品)均超過有效期,執法人依法對上述藥品和醫療器械予以扣押,經批準立案調查。上述過期醫療器械和藥品當事人拒不提供進貨相關票據和使用記錄,故無法確定上述醫療器械和藥品在過期后的使用情況,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經統計: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貨值金額共計904.3元;上述過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為63元。

        當事人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之規定,構成了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和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沒收過期的醫療器戒,罰款12萬元。

    案例之九
    羅山縣一銷售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近年來,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保護注冊商標所有權人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遏制各種侵權行為,對轄區內的名酒市場進行了專項整治。

        執法人員在對羅山縣白酒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一家經營門店銷售的53%、500ml“貴州茅臺”酒12瓶,涉嫌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鑒定,認定證明該批白酒為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白酒實施強制扣押措施,并進行立案調查,查明事實。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12瓶,罰款50000元。

    案例之十
    信陽某超市光山縣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19年10月,光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載明信陽某超市有限公司光山縣分公司經營的“苦蕎脆片-藤椒麻雞味”(標示生產企業寧陵縣聚誠食品有限公司,規格180克/袋,生產日期2019-06-18)及“苦養脆片-醬汁牛肉味"(標示生產企業寧陵縣聚誠食品有限公司,規格180克/袋,生產日期2019-06-18)經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測,酸價(以脂防計)項目均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并將《檢測報告》及《食品安全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至該分公司,并對該公司休閑食品區貨架及四樓倉庫進行了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檢驗不合格的同批次產品“苦養脆片-藤椒麻雞味”及“苦養脆片-醬汁牛肉味”各23袋。經批準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上述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產品“苦養脆片-藤椒麻雞味”及“苦養脆片-醬汁牛肉味”各23袋采取了扣押強制措施。
     
        經查,該公司在2019年6月29日購進“苦養脆片-藤椒麻雞味”及“苦養脆片-醬汁牛肉味”各40袋,購進價格均為5.5元/袋,銷售價格均為8.9元/袋,兩種產品均已銷售了17袋,剩余部分被執法人員檢查時扣押,上述涉案物品貨值總金額為712元。違法所得為115.6元。當事人未能提供當時抽檢批次產品的進貨記錄,也未能提供產品的合格證明和檢測報告,該公司未能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

        該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光山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15.6元;2.處以罰款5萬元。(尹安偉)

    編輯:王宵月

    責編:河南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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